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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企业环境违法不予上市环保核查
日期:2011-02-18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风暴”再次升级。17日,环保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称,对上市环保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这一规定将在6个月后开始实施。此外,对于核查过程中,公司有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1年内不再受理。
《通知》明确,所谓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保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环保部表示,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上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该条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环保部还表示,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这些违法情形包括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通知》强调,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
业内人士认为,“核查风暴”不断升级,上市公司将面临更高标准、更严格的环保政策。近来发生在上市公司身上的环保问题引起了环境保护部的高度重视。继去年5月环保部在对2007至2008年通过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进行后督查后发现,58家公司中有11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尚未按期整改。
去年7月份,环保部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此次《通知》中,对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作出特别要求,指出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本文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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