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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三审 食品安全醉驾仍是焦点
日期:2011-02-24
    昨日,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次上会讨论。在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背景之下,三审草案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打击也加大了力度。而曾引起全国争议的醉驾入罪此次仍被保留。
    此外,此次草案另一变动较大之处,便是明确了累犯和八类重罪罪犯的刑罚期限。
    食品安全监管打击力度加大
    对近年来屡屡爆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草案予以了较为严厉的规定。昨天的三审稿中,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刑罚。
    此前的草案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规定,即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这一条款在二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应加重处罚,删除“拘役”的规定。为此,三审草案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维持醉驾入刑
    当草案中醉驾可能被判刑的规定公布后,曾在国内引起争议。曾有委员在讨论中认为,这样打击面太大,因此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
    但最终,三审草案维持了前两次审议时有关“醉驾入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对于争议,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后认为,醉酒驾车标准是明确的,与一般酒后驾车的区分界限清晰,并已执行多年,实践中没有发生大的问题,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必要的。为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维持原来的相关规定。
    严罚累犯及故意杀人等重罪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专家提出,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应主要针对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八类重罪罪犯,延长其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但不宜普遍提高刑罚执行期限。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此规定修改为: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
    同时,草案还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谢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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