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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日期:2021-06-28
  国家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695642/2021060308481091372.xlsx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日
上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
下一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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