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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日期:2021-07-19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取消“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企业开展经营不再需要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无需提供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相应实行压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材料、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举措,减轻企业负担。企业申请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及我部贯彻落实措施(见附件)办理。
 
三、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含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对“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的指导,及时制修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有关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做好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不断优化改革举措。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盐业部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企业享受改革红利;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部。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6月29日
上一条: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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