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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下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核准金额提高10倍
日期:2011-03-21
    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下放了部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许可权,将地方可核准的项目金额提高了10倍。与昨日商务部表态相一致,在对外经济开放战略方面,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提高海外投资份额已经成为相关部门重要任务。
    通知指出,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项目所在省级发改委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和核准。
    对于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通知则要求,不分限额,由省级发改委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在2004年10月颁布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地方可核准的投资金额上限分别为资源类3000万美元和非资源类1000万美元。这就意味着,在资金数额方面,地方的核准权限扩大了10倍之多。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近年来明显加快。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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