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683230569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杂志订阅
首 页
供应专栏
|
求购专栏
|
行业动态
|
在线报价
|
产品设备
|
价格行情
|
会议展览
|
综合信息
|
招标项目
|
市场分析
|
国际动态
|
钢铁行业
|
专利
|
会员
水泥行业
|
玻璃行业
|
有色行业
|
陶瓷行业
|
石化行业
|
电力行业
|
窑炉行业
|
期刊杂志
|
统计资料
|
技术信息
|
行业标准
|
政策法规
|
招聘
|
求职
热门关键词
:
碳化硅
窑车轴承
铝矾土
硅砖
白刚玉
棕刚玉
石墨
莫来石
浇注料
冷等静压机
镁砂
石英砂
当前位置 >>
耐火材料商情网
>>
综合信息
>> 卫生部清理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
卫生部清理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
日期:2011-07-13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设定的工作目标是,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各省(区、市)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债务将秉承的三大基本原则是: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
据称,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通知》提出,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地(市)两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宦璐)
下一条:
人民币中间价下调181点 创2008年6月以来新低
1
相关信息
·
全国政协召开2025年度宏观经济形势...
·
财政部发文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
·
工信部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
·
市场监管总局:优化货运平台竞争生...
·
习近平致电祝贺图瓦德拉当选连任中...
·
王沪宁会见巴基斯坦国民议会议长萨...
行业动态
·
宏兴股份公司2月份石墨电极集中采购...
·
新密市联合省新型耐火材料产业科技...
·
来宾广投银海铝首台420kA全石墨阴极...
·
宏宇新材料1月份铁包喷枪溜槽整体耐...
·
德国海德堡集团客户莅临郑州瑞泰耐...
·
北京利尔与通辽市库伦旗、辽宁和展...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合作
|
友情链接
|
交换链接
服务热线:13683230569 电子邮件:ncsqwk@163.com
在线交流:
121552308
302817315
Copyright
©
2003-2025 nhcls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64054号-1
首都互联网协会
北京文化市场举报热线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北京互联网举报中心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
网络110报警服务
中国文明网传播文明
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