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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企业转让代持个人限售股需纳所得税
日期:2011-07-15
中国证券报记者14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如果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此外,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上述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上述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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