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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民资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不得设门槛
日期:2011-08-16
国家发改委15日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清理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改进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等,以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事实上,早在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中就有提到,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但如何操作,更需要明确的细则和实质的落实。拿全国工商联黄孟复主席的话来说,“现在的情况是,红灯灭了,绿灯已经亮起来,但是怎么过马路,必须要画好斑马线”。
而此次的《意见》就是画出民间资本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的斑马线。
在准入方面,《意见》指出,要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意见》要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在资金保障方面,《意见》明确,引导民资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民企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
《意见》还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秦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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