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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发布
日期:2011-10-12
    为规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行为,完善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制度,及时解决电力争议纠纷,电监会10日发布《电力争议纠纷调节规定》。该《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前身,即2005年3月28日发布的《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也将于新规实施时废止。
    电监会新闻处人士告诉记者,电力争议纠纷既存在于电力运营企业之间,也存在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包括发电、电力上网、输配电等一些环节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记者在《规定》中看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下称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但监管机构调解人员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调解是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进行,且调解人员无权以调解为由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权。
    《规定》还明确了调解开展的形式:当事人可以主动向电力监管部门申请调解,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主动调节。但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节的,不得调解。电力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调解申请。同时,电力争议纠纷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与调解。
    同时,《规定》指出调解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情况复杂不能按规定时间结案的可适当延迟,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终止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将由电力监管部门制作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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