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683230569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杂志订阅
首 页
供应专栏
|
求购专栏
|
行业动态
|
在线报价
|
产品设备
|
价格行情
|
会议展览
|
综合信息
|
招标项目
|
市场分析
|
国际动态
|
钢铁行业
|
专利
|
会员
水泥行业
|
玻璃行业
|
有色行业
|
陶瓷行业
|
石化行业
|
电力行业
|
窑炉行业
|
期刊杂志
|
统计资料
|
技术信息
|
行业标准
|
政策法规
|
招聘
|
求职
热门关键词
:
碳化硅
窑车轴承
铝矾土
硅砖
白刚玉
棕刚玉
石墨
莫来石
浇注料
冷等静压机
镁砂
石英砂
当前位置 >>
耐火材料商情网
>>
综合信息
>>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开闸 沪浙粤深首获试点资格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开闸 沪浙粤深首获试点资格
日期:2011-10-21
经国务院批准
期限分3年和5年,发行额各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或将打破“土地财政”困局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开出绿灯。
财政部20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与此同时,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财政部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至此,从1995年开始《预算法》规定的地方政府不得列赤字的现状变成了历史。
根据中国《预算法》,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目前,地方政府发债由财政部代理。债券到期后,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然后地方政府再向财政部偿还相关款项。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发债筹资,但同时也有“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的补充;因此只要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发债试点就是合法的。
东方证券研究部首席策略师邵宇认为,此事意义重大,根据现有的《预算法》地方政府是没有发债权的,该试点办法将能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局面。
根据财政部此次发布的办法,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预算法特别条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09年至2011年,全国人大每年批准的地方政府债规模均为2000亿元。
在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两年后,政府部门开始讨论“让地方自行发债”,即在部分东部发达省份,尝试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的过渡形式,由中央规定发债规模甚至利率区间,让部分地方政府自行在市场发债。通过这种尝试,让地方政府熟悉发行程序,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地方自主发债。
业内人士表示,财政部的信用和国家信誉是一样的,由财政部代理地方发债,风险度很低,容易实现融资。但鉴于代理发行的规模有限,地方政府也需要更多的资金融通,因此,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也就有必要。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大势所趋,自行发债只是这一趋势中的过渡。
邵宇称,如果能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发债,地方政府将有一个透明公开的渠道获得资金,将会对其资金来源提供重要补充,也能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对于地方债务,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19日表示,截至2010年末,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万亿元,约相当于2010年GDP的26.9%,加上占GDP17%的中央财政国债余额和约占GDP6%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中国总体的公共部门债务率在50%左右,仍在60%的预警线以下。
而财政部预算地方债务处已从2008年开始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动态跟踪、季度汇总累计等办法将一部分地方政府债务规范了起来。(本文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下一条:
人民币中间价下调181点 创2008年6月以来新低
1
相关信息
·
习近平同巴西总统卢拉通电话
·
中央军委印发《军队党组织选举工作...
·
八部门印发安全生产和服务保障总体...
·
2025年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达6.6万...
·
全国政协召开2025年度宏观经济形势...
·
财政部发文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
行业动态
·
东兴铝业嘉峪关分公司电解槽全石墨...
·
天瑞仪器耐火材料质控检测技术交流...
·
宏兴股份公司2月份石墨电极集中采购...
·
新密市联合省新型耐火材料产业科技...
·
来宾广投银海铝首台420kA全石墨阴极...
·
宏宇新材料1月份铁包喷枪溜槽整体耐...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合作
|
友情链接
|
交换链接
服务热线:13683230569 电子邮件:ncsqwk@163.com
在线交流:
121552308
302817315
Copyright
©
2003-2025 nhcls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64054号-1
首都互联网协会
北京文化市场举报热线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北京互联网举报中心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
网络110报警服务
中国文明网传播文明
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