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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消费者组织联合向人大要权
日期:2011-12-12
    今日上午,2011年城市维权论坛在深圳市迎宾馆召开,会议将商讨一系列维权方案和计划,包括深圳、北京、上海、重庆、香港、澳门等22家消费者组织将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权”,要求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每年一度的城市维权论坛在各大城市间轮流主办,由当地消委会(消保委)主持召开,今年轮到深圳。
    目前消费者组织无权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
    据了解,这22家消费者组织留意到《民事诉讼法》、《消法》都在修订当中,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草案增加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些“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尤其是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22家消委会组织认为,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而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
    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
    此外,最近发生的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尤其是涉及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和格式合同等,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难以撼动,因此有必要在《消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解决一揽子问题”,而且,对于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等都有促进作用。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认为,大部分消费者之所以只能忍气吞声,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太高,而消费者组织是非营利性质,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
    2007年广西人大常委会已经赋予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这方面已有先行的经验。因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今日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发出《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一致建议在《消法》修改过程中具体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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