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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拟严管政府原因致土地闲置
日期:2011-12-22
    已经施行了12年的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即将进行修改。国土资源部21日发布通知,公开就《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相比此前的版本,草案增加了一项重要内容,即规定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须在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位土地专家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由于现有的闲置土地中,政府原因造成的占大多数,因此这也被认为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据悉,《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自1999年4月经国土部发布施行后,至今未曾做过修改。期间,开发商囤地行为屡屡发生,国土部门也依照规定予以查处,但很多闲置土地并未得到有效处置,且一些地方政府以规划因素造成土地闲置为由,逃避处罚规定。
    按照国土部的数据,截至2010年5月底,全国共上报房地产闲置土地2815宗,面积16.95万亩。其中,闲置时间5年以上的地块共875宗,占31%。
    国土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表示,在上述闲置土地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其中,拆迁难、更改规划大约各占一半。
    据悉,修订草案规定了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延迟的6种情形,并强调,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15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土地使用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征地、供地的,以及在查处闲置土地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草案也规定了相关责任。
    相关资料:
    国土部新规闲置土地定义
    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种情形可“闲置”
    修订草案规定,六种情形可“闲置”:
    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也可“闲置”。
    闲置土地5种处置方案
    ●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改变土地用途,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土地使用者重新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调整造成闲置的,可为土地使用者置换用地开发建设(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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