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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等8部公告的公告
日期:2023-04-26
  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等8部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等8部公告的公告)
 
  公告〔2023〕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监管场地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内容已被现行政策覆盖或者已不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公告、2019年第80号公告、2019年第81号公告、2019年第89号公告、2019年第92号公告、2019年第108号公告、2019年第114号公告、2019年第165号公告等8部公告。
 
  指定监管场地相关工作依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附件3)办理,各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10日
上一条: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条: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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