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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23-12-29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三条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去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三、将第九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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