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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德化五举措助推陶瓷企业发展
日期:2012-06-15

 

    一是实行用电增量补贴。实行电热隧道窑用电(用气量相应换算为用电量计算)增量补贴。即:对2012年陶瓷企业电热隧道窑用电增量前5家企业,且其纳税增幅达到全县陶瓷行业平均水平(不含新办企业,关联企业合并计算),实行用电增量补贴。
    二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陶瓷及配套企业购买填补我县空白的科研成果或专利产品的,按购买成本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限额不超过100万元),由县财政从该企业比上一年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是鼓励引进先进设备。对购买本县(单台设备20万元以上,成套设备80万元以上)及国内外陶瓷自动化先进生产主设备的(单台设备50万元以上,成套设备200万元以上),给予购买企业设备总额25%的补贴,补贴方式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50%给予奖励,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对本县研发、制造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的陶瓷机械企业,根据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和规模、产能,实行一企一议进行扶持。
    四是鼓励引进工业陶瓷。对新引进的工业陶瓷项目,该项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比上一年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50%给予奖励。
    五是鼓励企业“强强”合作。对社会斥资组建股份制公司,并投资陶瓷全自动生产线项目的,连续三年按其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并根据投资额度和强度实行一企一议,享受更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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