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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日期:2012-08-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13日
上一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下一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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