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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出台办法要求及时澄清虚假信息
日期:2012-09-29
    记者28日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获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指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办法指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等。
    办法要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处理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办法强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除外。
    针对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提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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