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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可就地办理准生证
日期:2012-12-04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流动地镇街均有责任办理头胎准生证,实行首接责任制
    流动人口今后可就地办理准生证。昨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官网发布消息称,近日,针对备受诟病的“准生证”难办的现象,国家计生委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简化办证程序。
    根据通知,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
    由于我国人口流动性大、各地准生政策又各不相同,流动人口办理准生证常常要四处奔波,遭遇各种问题。上月,媒体报道“办理准生证需盖章40多个”、“新婚夫妇为办准生证奔波两地长达三年无果”,引发社会讨论。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但现实情况却是,现居住地不了解流动人口的生育状况,而户籍地又常以人不在当地“难以管理”为由拒绝。
    国家计生委11月30日下发的通知要求,解决流动人口办证难的问题。
    根据通知,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此外,还要求进一步精简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并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
    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要求即时办理。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计生委强调,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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