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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日期:2012-12-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8日
上一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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