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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6月底前各地出台PE备案规则
日期:2013-03-26
    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最迟于今年6月底前出台各地方股权投资企业(PE)备案管理规则。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各地股权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推进,最迟于今年6月底前出台各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并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如果发布有困难的,可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较为完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体系。
    通知还要求,各地方应高度重视行业摸底和风险排查工作,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全面了解本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只要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就要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该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尽快予以备案,不留死角。
    按照发改委之前出台的规定,规模在1亿元~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发改委。
    通知要求,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要列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并在相应国家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未按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经多次书面通知仍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要列为“规避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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