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市、县级政府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按照《指导意见》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领导班子将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
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相关要求,省、市、县各级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将划转相应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至新机构,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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