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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3-05-0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附件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75ad6e804f7b040f8e22deaab946bc13/1367543646631.pdf?MOD=AJPERES&name=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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