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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8月起扩至全国 广播影视服务享6%税率
日期:2013-05-29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自今年8月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包括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将按6%税率征税。广播影视服务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报道指,此次公布的通知包括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而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8月起废止。
    该通知明确,8月起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监证谘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税率方面,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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