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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日期:2013-06-08

    国家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有效落实“由企及物”管理理念,进一步深化企业风险分析工作,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改如下:
    “收、发货单位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本栏目应填报NO。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28日

上一条:国家商务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内贸易“十二五”规划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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