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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扩容
日期:2013-07-05

    今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范围扩大,新增江苏和山东两省。财政部7月4日发布了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和山东省六省市开展自行发债试点。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
    根据规定,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3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政府投资能力,国务院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由财政部代为办理偿还手续。
    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财政部允许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率先试点自行发债。2011年、2012年地方自行发债规模分别为229亿元和289亿元。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微博)表示,无论是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还是自行发债,都由中央财政“兜底”。未来,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债务保底的情况应当逐渐消除,地方政府应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独立承担自己的债务,这样地方债才能走向成熟,这也是未来地方发债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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