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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文明确水泥企业豁免错峰停产申请条
日期:2018-11-30
    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期发布。
 
    办法适用于纳入江苏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错峰生产范围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但列入各地“散乱污”整治名单的工业企业不得豁免。
 
    办法所指停产豁免,是指污染排放水平明显好于同行其他企业或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业,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江苏省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免予执行停产、限产,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原定预警响应级别要求停产的,免予执行停产,按照最低限产比例执行限产。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企业申请停产豁免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以及针对水泥行业需要达到的停产豁免条件,熟料生产线烟气氮氧化物已稳定实现超低排放,并承担协同处置垃圾、危险废物或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置任务(以生产设备或生产线计)。
 
    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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