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8日从财政部获悉,为鼓励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明确企业参与棚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通知指出,企业参与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垃圾处理、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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